第一条 为强化学校实践育人,切实发挥我校经济管理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在改革经管类实验教学体系、创新和规范实验室管理体制,实现优质实验教学资源共建共享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教育部《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教高厅〔2016〕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经济管理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嘉兴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学校统筹、指导经济与管理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相关事务的组织机构,承担相关事务的审议、咨询等职权。委员会成员由示范中心推荐,相关分院审议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核,由示范中心组织聘任。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委员会的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成员应为校内外相关专业优秀专家,鼓励聘请行业、企业的专家及外籍专家。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学术水平高、作风正派、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职责;
(二)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熟悉经管类专业人才教育发展和人才需求并关心高校教育事业及人才培养工作;
(三)高校人员应工作在实验教学或教学管理一线,并取得较突出的教育教学或教学管理业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合作企业中人员应熟悉经济管理类社会实务经验;
(四)热心学校、示范中心的建设发展以及实验教育教学改革,有参与实验教育教学管理的热情和精力,并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决策能力;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委员会研究,并报学校审定,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退休,调离学校或实验教学相关工作岗位;
(三)连续2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
(四)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
第六条 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委员原则上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且连任人数不应超过上届总人数的1/2。1位专家至多同时担任3个示范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如届中出现委员缺额,依据本章程第三条、第四条相关规定予以增补。
第七条 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协助委员会主任协调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包括联络及服务委员、组织安排会议、督办检查有关事项等。办公室主任由示范中心执行主任兼任。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委员会职责
委员会对下列事务进行审议,审议结果作为学校出台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
(一)示范中心人才培养目标和重大教学改革政策、措施;
(二)示范中心各项建设规划,包括实验室建设项目、实验教学师资队伍、实验室管理体制、校内实训(实习)基地建设等;
(三)示范中心实验教学体系建构与改革,其中包括实验教学课程(项目)、实验教材、实验教学技术与方法、实验教学质量标准等方面的内容;
(四)示范中心重大对外开放交流活动;
(五)示范中心年度工作计划与年度工作报告;
(六)示范中心重大改革成果的评价与推荐;
(七)学校及相关分院委托的其他教学相关事务。
第九条 委员会主任工作职责
(一)负责委员会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三)制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上述职责,可以书面委托一位委员履行。
第十条 委员工作职责
(一)在委员会召开的会议上对示范中心相关事务自由表达观点;
(二)独立自主地对相关事务进行表决;
(三)依据程序,提出相关议题建议;
(四)委员会和其它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
第十一条 学校及相关分院作出的与示范中心相关的重要决策时,应向委员会咨询并听取合理的咨询意见。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二条 委员会实行召集制度,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委员召集并主持,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会议议题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数据需提前5个工作日由委员会办公室发送至全体委员。
第十三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2/3及以上,方为有效。委员会会议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表决时,同意票数要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1/2及以上,方为通过。
第十四条 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不能出席者应事先向委员会办公室请假。
第十五条 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利。
第十六条 委员会主任有权根据议题需要邀请相关专家、职能部门人员、教师及学生代表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具有旁听权以及陈述权,但不具有表决权,其意见作为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第十七条 回避制度。委员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关事项的表决。
第十八条 保密制度。委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应保密的会议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保管,保存期10年。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其形成的决议进行公告,公告由委员会负责发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校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示范中心运行管理和内涵建设。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讨论通过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