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学校2022年第24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嘉兴学院
2022年12月28日
嘉兴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学校事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专项行动的通知》(教科信厅函〔2021〕38号)、《嘉兴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嘉院资字〔2021〕3号)、《嘉兴学院教职工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嘉院发〔2015〕2号)和《嘉兴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嘉院学字〔2019〕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原则,建立“学校、学院、实验中心、实验室、个人”五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各单位确定各级、各个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履行实验安全管理主体职责。
第三条 学校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各二级单位年终绩效考核、实验中心绩效考核及实验技术人员职称晋升等内容,对在本年度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实验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实验室安全示范实验室及实验室安全先进个人的评选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实施,经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定后发文公布。
第四条 对违反学校及上级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未履行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未尽安全职责或管理不善等工作失误造成实验室隐患或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据本办法对事故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五条 所有在我校管理范围内的教职员工、各类聘用人员、在校学生等均适用于本办法。经学校备案的外校联合培养研究生参照本校学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的对象、类别与适用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对象包括:
(一)直接责任人(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包括教职工、学生等);
(二)实验室层面的责任人(学生导师、项目负责人、任课教师、实验室负责人等);
(三)各二级单位层面的责任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管负责人、实验中心负责人及其他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等);
(四)学校层面的责任人(职能部门负责人、职能部门分管领导、业务负责人等);
(五)其他人员。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的类别如下:
(一)行政处分:对于教职工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对于学生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二)其他处理:包括赔偿经济损失、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核减研究生招生指标、取消评奖评优和职级职称晋升资格等。
上述责任追究种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包括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
第九条 从事实验教学科研的人员在工作中有以下任一行为,但未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追究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
(一)未参加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或未按要求取得人员上岗资质,违规开展相关实验活动。
(二)违反学校、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实验室安全隐患。
(三)未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四)发现安全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或采取措施,仍冒险开展实验活动。
(五)在实验活动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经所在单位实验室管理人员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指出仍未改正。
(六)其他违规行为造成实验室安全隐患的。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层面的责任人和实验室层面的责任人等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员有以下任一行为,但未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追究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
(一)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应急处置流程不健全,安全责任不明确。
(二)未按要求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
(三)未督促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
(四)未按要求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或未落实隐患整改。
(五)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未及时制止、纠正违规行为造成安全隐患。
(六)因其他管理失职行为造成实验室安全隐患的。
第十一条 从事实验教学科研的人员如有本章第九条中所列任一失职行为,或各二级单位层面的责任人和实验室层面的责任人如有本章第十条中所列任一失职行为,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按以下事故等级追究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
(一)一般实验室安全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下,且无人员伤亡的事故。
(二)较大实验室安全事故,是指造成人员轻伤;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违反危险物品采购、存放、保管、使用和处置相关规定,造成一定公共危害或环境污染危机的事故。
(三)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是指造成人员重伤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违反危险物品采购、存放、保管、使用和处置相关规定,造成公共危害或环境污染严重后果的事故。
第十二条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事故中毁坏财产的价值。其统计范围如下:
(一)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费用 (含护理费 )、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和停工工资等。
(二)善后处理费用。包括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等。
(三)财产损失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损失和流动资产损失等。
第十三条 对于认定有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的人员,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要求其重新参加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并通过考核或按要求取得人员上岗资质。造成安全隐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实验活动,直至完成整改并通过验收。一年内被追究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两次及以上的有关人员,取消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第十四条 对于认定有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造成安全隐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关停所在实验室,直至完成整改并通过验收。一年内被追究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两次及以上的有关人员,取消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第十五条 因失职行为导致实验室安全事故,事故责任追究按以下要求执行:
责任人 事故类型 | 直接责任人 | 实验室层面的责任人 | 二级单位层面的责任人 |
一般实验室安全事故 | 1. 书面检查; 2. 赔偿相应损失; 3. 通报批评,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 4.评奖评优和职级晋升按照学校相关处分规定执行。 | 1. 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 2. 评奖评优和职级晋升按照学校相关处分规定执行。 | - |
较大实验室安全事故 | 1. 书面检查; 2. 赔偿相应损失; 3. 直接责任人为教职工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4. 评奖评优和职级晋升按照学校相关处分规定执行。 | 1. 警告或记过处分; 2. 评奖评优和职级晋升按照学校相关处分规定执行。 | 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 |
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 | 1. 书面检查; 2. 赔偿相应损失; 3. 直接责任人为教职工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或开除处分;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4. 评奖评优和职级晋升按照学校相关处分规定执行。 | 1. 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或开除处分; 2. 核减最近一次研究生招生名额; 3. 评奖评优和职级晋升按照学校相关处分规定执行。 | 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 |
第十六条 本校学生、临时参与实验研究的外单位人员或已录取提前来校的学生为直接责任人需要赔偿经济损失的,由项目负责人或指导教师分担部分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比例由事故实验室所在二级单位裁定。
第十七条 存在多个直接责任人需要赔偿经济损失的,多个直接责任人应一起分担赔偿费用,具体赔偿比例由事故实验室所在二级单位裁定。
第十八条 涉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赔偿费用只能由责任人个人承担,不得使用公款(如科研经费、自筹经费、创收经费等)支付。
第十九条 实验室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停止所有实验活动至完成整改并通过验收。严禁擅自启用因整改不力被关停的实验室,擅自启用的个人,将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等。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的程序与权限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和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的追究经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办公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认定后执行,并对整改结果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调查程序
(一)一般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二级单位组织调查,将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结论、事故损失及整改措施、事故处理建议等内容,自事故发生之日起2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办公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二)较大、重大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由学校校园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保卫处)牵头成立事故调查小组,调查小组将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结论、事故损失、事故处理建议等内容,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如遇特殊情况,经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同意,可适当延长。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复核事故情况,必要情况下可组织校外第三方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三)司法机关、安监、质监、环保等部门直接介入的其他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参照司法机关、安监、质监、环保等部门的事故调查程序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将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处理结果提请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交由相关单位依工作职能进行追责处理:
(一)责任追究类别为赔偿经济损失、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的,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保卫处执行。
(二)责任追究类别为诫勉谈话的,由学校组织部(责任人为中层干部的)或相应事故实验室所在的二级单位执行。
(三)责任追究类别为取消评奖评优或职级晋升资格的,由学校组织人事部门或学生工作部门执行。
(四)责任追究类别为核减研究生招生名额的,由学校研究生处执行。
(五)责任追究类别为行政处分的,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嘉兴学院教职工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嘉兴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六)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上级有关工作部署的,学校不予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实验室管理过程中,如发现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业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存在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追究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
第二十五条 上述各类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中,对校级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权限与程序,按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司法机关、安监、质监、环保等部门直接介入的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追责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被追责人若对追责决定有异议,可根据学校相应申诉规定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追责程序的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现有文件中相关实验室安全追责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二级单位可以本办法为基础制订适合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鼓励各二级单位在本单位内部组织实验室安全工作考核评优,对表现优秀的实验室和个人适当奖励,激发师生员工的安全工作热情。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