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学院国家级经济管理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经济管理国家级实验教学中心(嘉兴学院)(以下简称示范中心)的建设与改革,加强中心的领导、协调、和监督,进一步规范中心建设与管理行为,提高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教高厅[2016]3号文件)的通知精神, 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本章程。

第二条 委员会由校级领导牵头,学校教务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科技处、人文社科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部门及相关学院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由15-20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主任一般由主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长担任。

第四条 委员会的日常办公地点设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处理示范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 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委员在职期间,如因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可由主管校长提出解聘,并按委员产生程序补聘新成员。

第六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及相关专业实验室建设规划要求,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对中心建设的基本方向和规划提出建议和指导。

2.审议示范中心提出的实验室建设规划、实验室建设方案、实验室管理制度并提出意见。

3.审议示范中心实验室建设项目和经费使用情况。

4.对示范中心实验技术人员的定编、进修、培训、考核等提出参考意见和建议。

5.对中心的实验教学体系构建、实验教学课程及项目的开发、实验教材的编写等进行研究、咨询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6.完成其他与示范中心建设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 委员会根据需要每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会议,确定学期和学年工作计划,听取工作汇报和总结,对议题作出决定或形成决议。

第八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2/3及以上,方为有效。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表决时,同意票数要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1/2及以上,方为通过。

第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